首页 /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第八条担保权人办理登记时,应当注册为统一登记系统的用户。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