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七条

担保权人办理登记。担保权人办理登记前,应当与担保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 担保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担保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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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