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章 征信中心的职责第三十一条登记注销、登记期限届满或登记撤销后,征信中心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电子化离线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