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征信中心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登记注销、登记期限届满或登记撤销后,征信中心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电子化离线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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