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二十八条

担保权人、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查询人可以通过证明编号在统一登记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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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