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第二十八条担保权人、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查询人可以通过证明编号在统一登记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