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第二十三条担保权人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确认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并在统一登记系统中查询担保财产的权利负担状况。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