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第二十条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未就争议起诉或提请仲裁并在统一登记系统提交案件受理通知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