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十八条

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担保权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担保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办理异议登记的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注销异议登记。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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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