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权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权利实现; (三)担保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担保财产之上的全部担保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 担保权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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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