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权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权利实现; (三)担保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担保财产之上的全部担保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 担保权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权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权利实现; (三)担保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担保财产之上的全部担保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 担保权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