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第十四条担保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担保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担保权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