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十三条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担保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担保权人在原登记中增加新的担保财产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登记。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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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