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第十三条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担保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担保权人在原登记中增加新的担保财产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登记。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