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第十二条在登记期限届满前,担保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担保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