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第十一条担保权人应当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