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十一条

担保权人应当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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