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第十条担保权人应当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统一登记系统。统一登记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担保权人。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