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十条

担保权人应当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统一登记系统。统一登记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担保权人。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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