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七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保险机构对于通过非互联网渠道订立的保险合同开展线上营销宣传和线上售后服务的,以及通过互联网优化业务模式和业务形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再保险业务及再保险经纪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附则
保险机构对于通过非互联网渠道订立的保险合同开展线上营销宣传和线上售后服务的,以及通过互联网优化业务模式和业务形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再保险业务及再保险经纪业务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