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三章 特别业务规则 / 第三节 保险中介机构

第六十二条

保险中介机构可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风险识别和业务运营能力,完善管理制度,与保险公司的运营服务相互补充,共同服务消费者。保险中介机构可发挥自身优势,建立完善相关保险领域数据库,创新数据应用,积极开展风险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调查、防灾减损等服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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