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三章 特别业务规则 / 第三节 保险中介机构

第六十一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的,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充分向消费者进行披露。受托保险中介机构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接受消费者委托,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保险相关服务的,应签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和服务项目,履行受托职责,提升受托服务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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