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 特别业务规则 / 第二节 保险公司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做好互联网与其他渠道融合和联动,充分发挥不同销售渠道优势,提升业务可获得性和服务便利性,做好经营环节、人员职责和业务数据等方面的有效衔接,提高消费者享有的服务水平。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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