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特别业务规则 / 第二节 保险公司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行统一、垂直管理。 保险公司总公司可将合作机构拓展、营销宣传、客户服务、投诉处理等相关业务授权省级分支机构开展。经总公司同意,省级分支机构可将营销宣传、客户服务和投诉处理相关工作授权下级分支机构开展。总公司、分支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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