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二章 基本业务规则 / 第四节 运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授权在本机构执业的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营销宣传、产品咨询的,应在其劳动合同或委托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以供公众查询。保险机构对所属从业人员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行为依法承担责任。保险机构在互联网保险销售或经纪活动中,不得向未在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或变相支付佣金及劳动报酬。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