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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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