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基本业务规则 / 第二节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行为: (一)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 (二)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 (三)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 (四)代办投保手续。 (五)代收保费。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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