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基本业务规则 / 第二节 销售管理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核保使用的数据信息应做到来源及使用方式合法。保险机构应丰富数据信息来源,深化技术应用,加强保险细分领域风险因素分析,不断完善核保模型,提高识别筛查能力,加强承保风险控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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