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
对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物品、场所实施扣押和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证件;
(二)通知当事人到场;
(三)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四)制作《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记录送达、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情况,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七)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制定机关
- 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