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条
对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物品、场所实施扣押和查封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报请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制定机关
- 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政强制措施
对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物品、场所实施扣押和查封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报请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