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条

对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物品、场所实施扣押和查封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报请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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