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以及涉及案情疑难复杂、存在多个法律关系的,实施行政强制前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法制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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