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国家能源局负责人签名,加盖国家能源局印章,并注明日期。
- 制定机关
- 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国家能源局负责人签名,加盖国家能源局印章,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