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国家能源局负责人签名,加盖国家能源局印章,并注明日期。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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