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二)行政决定已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当事人是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人;
(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
国家能源局可以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 制定机关
- 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二)行政决定已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当事人是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人;
(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
国家能源局可以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