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二)行政决定已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当事人是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人;

(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

国家能源局可以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