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三章 行政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加处罚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处罚款前,应当事先向当事人送达《催告通知书》。《催告通知书》除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外,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二)当事人收到《催告通知书》后,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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