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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