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前,应当先向生产经营单位送达《催告通知书》。《催告通知书》应当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当事人收到《催告通知书》后,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报请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制作《行政强制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供电单位。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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