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当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制定机关
- 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强制执行
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当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