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当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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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