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一)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停止供电;

(二)加处罚款。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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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