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二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行政强制《现场笔录》,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国家能源局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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