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二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行政强制《现场笔录》,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国家能源局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制定机关
- 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政强制措施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行政强制《现场笔录》,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国家能源局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