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扣押、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延期审批表》,经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后,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扣押、查封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扣押、查封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所需时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所需时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国家能源局承担。
- 制定机关
- 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