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解除扣押、查封,应当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报请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并送达当事人。
清单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并载明退还时间、地点,退还扣押、查封财物等基本信息、数量及状况等事项。
- 制定机关
- 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政强制措施
解除扣押、查封,应当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报请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并送达当事人。
清单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并载明退还时间、地点,退还扣押、查封财物等基本信息、数量及状况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