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解除扣押、查封,应当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报请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并送达当事人。

清单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并载明退还时间、地点,退还扣押、查封财物等基本信息、数量及状况等事项。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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