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采取扣押、查封措施后,应当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扣押、查封的,作出解除扣押、查封的决定。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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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