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对扣押、查封的物品、场所,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物品、场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国家能源局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扣押、查封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国家能源局承担。
- 制定机关
- 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政强制措施
对扣押、查封的物品、场所,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物品、场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国家能源局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扣押、查封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国家能源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