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对扣押、查封的物品、场所,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物品、场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国家能源局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扣押、查封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国家能源局承担。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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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