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六条独立法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机关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