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