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应当在本细则实施后两年内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进行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换发《资质认定书》;超过两年未通过资质认定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制定机关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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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