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