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相关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制定机关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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