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回收拆解企业信用档案,将企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回收拆解企业信用档案,将企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