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回收拆解企业监管信息共享,及时分享资质认定、变更、撤销等信息、回收拆解企业行政处罚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报废机动车照片等信息。

制定机关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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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