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制定机关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