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回收利用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制定机关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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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