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回收利用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

制定机关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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