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回收拆解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相关要求,并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录像保存至少1年。

制定机关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