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制定机关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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