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第二章 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