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第二章 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现场验收评审、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